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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涵義與法律概念的探究
本文認為在研究中要采用單獨的方法,法律在運用的時候有時是綜合性的,這也可以看出,法律的涵義的實質就是法律的思維方式。
摘 要: 法律的概念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是一個學科體系建立的邏輯起點。法律的含義強調了法律規范和程序的權威性,同時又靈活的對規則進行運用。
關鍵詞: 法律涵義 法學概念 法律解釋
一、法律概念的理論意義
總的來說,一個學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論體系的建構之間是有重要意義的。如果我們定義的得當,它在理論體系中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和滲透力。當我們不能發現一個可以適合一個學科的核心概念的時候,就不能對其理論體系有一定的邏輯定義。所以現在我們仍不能建立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是因為我們對法律的研究還處在不成熟的階段。
至于這個存在的問題,可能是因為我們直接引進了西方法學的一些方法論,但是我們在理論研究的時候,卻沒有更進一步對法律的概念作進一步的細致的思考和反復的論證。因為一個學科體系在初級階段的時候,是不能對其中的基本問題有很深入的研究的,此時我們還不是特別清楚這個學科的主要內容。就目前我們掌握的學科發展史可以看出:當面對一個學科出現的許多問題的時候,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時,我們才能對這個體系進行建構。但是是否是建構成熟的體系的機會是不是已經到來,我們還需要歷史的檢驗。
在現在的社會中,許多人都希望得到“一勞永逸”的簡明方法,都希望在掌握了某種技術之后,可以解決一道道難題。這其實具有一種“立法”的志趣。其實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法制社會的治理方法和手段,立法的人首先就是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規解決所有的事件,但是這個最后被證明是不可能的。
二、法律的涵義
法律是一個有限的知識與理性的領域,它始終運用的都是制約問題,法學中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就是:法律的正當性問題。它重視邏輯,講究模式,解決本體問題。法學不只是運用知識的活動,同時也是創造性的活動。就是說明法學已經超出了法律本身的概念。
法學的涵義原本就是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統一的運用到各自的獨立的個案當中去,換言之,就是法學從一個實用學科的角度智慧的運用到了實在法當中。其實不僅是法律涵義容易引起誤解,幾乎所有的概念和涵義類都可能存在被誤解的時候,這不能構成不被誤解的原因。
在我國立法和司法領域,對法律的涵義的研究成果并無太大的關系,我國的法學理論來自西方,在實踐的時候,存在一些不符合的問題,就使得法律在運用的過程中存在誤解。就算存在誤解,在法學中也叫做并無大礙。如果我們進一步深層思考的話,就會發現,法律的方法論其實就是法學的方法論,一些法學家眼里法律是多元的法律,所有的法律方法都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的涵義。但是大陸的法學和國外的法學存在較大的差別。
實際上我們發法律和法學的方法視為法學的研究方法也不會有大的問題,但我國的存在的問題就是,一提到方法,就會聯想到哲學上的方法,以及其它一些方法。其實越高的研究,就越容易出錯,因為這是在法律涵義之外的研究,雖然說什么似乎都有道理。但是實際上,真正的法律研究是離不開法律涵義的討論的。
三、法律究竟要做什么
法律的運用不等用的對真理的判定。這之間存在著各種討論規則與案件的關系,這個過程中,要遵守規范和技術,同時也要對法律的各種方法進行綜合適用。司法的過程不是規范與技術的直接運用。除了法律的規范和程序,其中還參雜著個人的能力和智慧,雖然社會上出現有失公平的判斷,但是良心的不安也會使人的心靈受挫。
規范的使用不是完全按照參照標準來實行的,因為如果二者有了依賴關系,那將是不可能事,如果遵循一種不能跟別人說出的標準,那么就沒有方法使其從正確的中區別出來。對于法律的適用者來說,只要對任意的限制,判斷出其不具有真理性,那么就不會有那些哲學家所說的最終標準。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解釋學,解釋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誤解的出現,也學這樣對法律解釋學定義不太符合,那是因為有關誤解的定義其實就是假定了正確答案的存在。許多法律人對法制的解釋并不是很符合要求,但是這在法治論看來是不能允許的。人們可以根據行為的意義來對待社會實踐,因為在法哲學中,之所以涉及到誤解的概念和法律解釋學的一般特征相符合,是因為法律解釋學者認為,獨斷性是法律解釋最主要的特征。獨斷性要求法官等法律人所作出的解釋必須是法律的已有意義,只是解釋者自己的意志是不可以的。也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才會使法治得到實現。從整體上講,法律解釋學是為法治服務的。在法哲學中,這一傳統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在法律解釋方面,這使這些理論應用的很自然,甚至還有令人出乎意料的是,在法的本質上對近期學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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