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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繼承公證制度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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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繼承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律之規定和個人的申請,依法對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具有較強的權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證據效力。現實生活中,發生繼承時或者涉及到繼承的民事行為時,許多人都選擇繼承公證的方式。為適應繼承公證的大量需求,我國繼承公證制度有必要完善,本文在論述繼承公證特征和實踐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繼承公證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繼承公證 繼承人 證據效力
一、繼承公證制度概述
(一)繼承公證的涵義
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受理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申請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相關法律行為、事實狀態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等的證明活動。具有權威性、可靠性的特點,一般來說,不受行業、職業、行政級別以及地域等條件的限制,具有獨立性。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繼承公證作為公證的一種,具有公證的一般特征以及法律上的證據效力。
(二)繼承公證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國現行立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繼承公證的特別規定,目前繼承公證仍主要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實踐中繼承公證活動是公證機構的常務性事務來源,數量較大,辦理程序也較為復雜,有其自身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1.專門性。繼承公證是屬于公證事務中的一個專門的事務,繼承公證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針對繼承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特殊需要而設立的,它雖然要嚴格遵循一般公證的程序要求,還要專門考慮繼承公證的特殊性質和情況,以規范的方式安排相應的公證程序。
2.關聯性。繼承公證制度雖然具有專門性,但是其與其他的公證制度還是有密切的關聯性。都要遵循公證的一般程序,有相同的公證原則以及業務操作技巧,因此可以說,繼承公證制度中每一項規則都與其他規則彼此相關。
3.保障性。繼承公證活動因為其復雜性和專業性的特點,使得在公證過程中的風險較大,因此需要通過完善程序來降低繼承公證的風險,維護公證的威性和證明效力,故繼承公證程序制度設計可以有效保障公證員規范的進行公證,并出具合法的法律證明文書。
二、繼承公證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
現實生活中,我國的繼承公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解決公民在繼承方面的若干需求以及防范糾紛的產生,穩定繼承民事法律關系。但是由于目前繼承公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繼承公證活動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和問題存在的根源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遺漏繼承人
在繼承公證實務過程中有時會出現遺漏繼承人的問題,這實際上是損害了合法繼承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會引發了不必要的新的糾紛。出現該問題的根源在于:第一,在繼承公證活動過程中公證員往往只能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來展開調查核實工作,向有關的行政部門、社會組織等調查,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遺漏繼承人的現象。如公證員按程序向戶籍管理部門,即公安機關發出了申請人的親屬關系調查函,雖然公安機關也依照程序進行回函,為相關的人員出具了親屬關系的證明。但是,由于我國戶籍管理并未實現統一聯網,信息共享,當幾個親屬的戶口不在同一公安機關所在地時,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就會存在遺漏繼承人的情況。第二,有些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對材料審核不嚴,未盡到嚴格謹慎的審查義務。特點是在涉及到較為復雜的情況時,經辦人員可能對復雜的繼承法律關系沒有梳理清楚,出現遺漏合法繼承人的工作漏洞。比如,當公證員承辦的遺產繼承公證人數眾多,可能會同時涉及到法定繼承、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以及轉繼承等繼承法律關系,這時公證員審查不夠細致,對相關的法律關系分析得不夠透徹就很有可能出現遺漏現象。第三,由于當事人個人的行為導致遺漏情況出現,如有的繼承人不懂法律和公證程序,嫌麻煩,想及早辦完手續而有意無意隱瞞其他合法繼承人;有的當事人是出于多占遺產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隱瞞了其他合法繼承人,甚至提供假證明,此時出現遺漏繼承人情況時的過錯就不完全在公證機關,惡意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二)調查核實力度不夠
根據公證法的相關規定,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公證機構的獨立責任與義務,但是卻沒有賦與公證機構進行獨立調查的權力。因此,公證機構因為法律上保障與支持的力度不夠,其并不重視調查核實的工作。實際上公證機構對相關重要信息的調查核實多是走走形式,而且公證機構的調查方式也只是發函之類的單一方式。這種情形下,使得公證活動的可靠性打了折扣,公證文書的公信力也難以提高,與國家公證制度的設立宗旨相違背。實務中還有其他原因使得公證機構無法加大核實的力度或者造成調查核實難度大,如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許多行政部門都提高了法律風險防范的意識,為了避免出具證明失誤而導到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越來起多的行政部門對外出具證明進行嚴格的限制,或者說不愿出具相關證據給公證機構。還有相關的行政部門由于管理以及歷史原因,一些材料檔案缺失,使公證機構無法查找到相關的信息。
(三)繼承公證制度不完善
在公證制度方面,相比西方國家我國起步較晚,如西方的公證制度已有近200年的歷史沿革,而我國則僅僅在2006年才有了第一部公證法。因為起步晚,包括繼承公證在內的各種公證制度都還遠遠不夠完善,沒有確立完備而成熟的繼承公證制度,許多繼承公證實務中出現的問題都缺乏相對應的規定和操作依據,在實踐中公證機構主要依據《繼承法》規定以及參考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又非常寬泛、概括,存在程序設置簡單、不科學的問題,給公證實務中的辦理繼承公證事務帶來一定的難度。如在股權的繼承公證方面,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相于股權繼承的法律規定,公證機構在進行股權公證時,只有引用公證法、繼承法以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在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時,也沒有專門的具體公證規則。由此,公證員在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時,缺乏可統一適用的具體規則和程序,各公證機構大多根據自已的相關經驗辦理,由于對繼承公證制度的理解不一,觀點各異,因而出現對同一公征事務而出現不同公證結果的混亂局面。
三、完善繼承公證制度的建議
要解決我國目前公證實務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需要健立建全繼承公證法律制度,加強理論研究,統一繼承公證的適用規則和程序,具體建議有:
(一)賦予公證機構公示催告權
由于存在著上文所述的諸多遺漏繼承人的問題及原因,為了樹立公證機構的公信力和公證文書的權威性,減少法律風險的產生,可以在繼承人的查明問題上借鑒民事訴訟程序的查明被告的成熟方式,引入公示催告制度。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示催告制度經長期適用,已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和認可,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公證程序中繼承人查明的問題,因為公告期滿而未申報繼承權利者即被視為放棄繼承權,但同時也為被遺漏的善意繼承人留有救濟途徑,故在公證中引入公示催告制度有利于維護公證文書的權威性以及保障并維護相關繼承人的利益。在國外的公證制度中,就有公示催告制度,其在實務操作中,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國公示催告制度則是人民法院才可以運用的,即人民法院在無法查明當事人的情形下,通過公開告示,要求不確定的或者不明確的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申報權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申報相關權利的,則相喪失相應的權利。
因此,在繼承公證中,應當通過立法的方式賦與公證機構相應的公示催告的權利。在公證機構通過各種調查核實方式仍然無法確認繼承人的時候,出于對合法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公證機構可以選擇公示催告的方式。這樣不僅能夠減小遺漏繼承人的情況發生,也有助于解決繼承公證中的諸多問題。
(二)改變單一程序模式
“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從現代正義理論的角度來說,程序正義應優先于實體正義,因為實體正義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序則是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因此,在繼承公證中要重視程序上正義,需要從程序上入手,改變目前單一的程序模式,以完善的體現公平性與合理性的程序,維護公證的公信力、權威性以及獨立價值。特別是在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社會背景下,公證作為一項公益事業更是肩負著重要的使命,應尊重客觀,以規范的程序處理公證事務,以達到公平、合理的公證結果,以此化解民事糾紛,穩定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在繼承公證制度中要增設公平、合理的程序設計,如在辦理遺產數額大、法律關系復雜的繼承公證時,專門設置特殊程序,可以實行重要事項的集體合議,并擴大調查規模。
(三)確立公證機構調查權
公證實務中公證機構對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調查核實力度不夠大,調查核實工作難度大的突出問題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地賦與公證機構調查取證的權利,公證機構調查取證行為缺乏法律的明確授權,即沒有法律的剛性支持作后盾,從而使得公證機構對事實情況的調查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夠,給公證工作順利開展增加了難度,也給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帶來了法律風險,最終可能會降低公證機構以及公證文書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應通過立法,明確賦與公證機構調查取證的權利。比如,可以在公證機構內部單獨設立一個部門,通過立法的形式賦與該部門獨立的調查權,將公證與調查核實程序相分離,由該部門專門負責公證事務的調查核實的工作。
(四)完善繼承公證立法
在國外一些公證業較為發達的國家,有專門的繼承公證程序法,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繼承公證程序法律法規。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看,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承擔了較大的執業風險,與其工作中的權利相比極不協調。因此,應通過立法方式,來提高公證行業的法律地位,并設計科學合理的公證事務處理程序。從繼承公證業務來看,我國社會開始進入了社會財富的積累階段,公民的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規律,而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財產是遺產,將被繼承。因而,繼承公證將有巨大的社會需求,而繼承公證立法應當與時俱進,及時跟上社會的發展變化,通過繼承公證立法程序促進我國公證事業的快速而健康地發展。
四、結語
目前我國繼承公證制度還有待完善,學術界和實務界對繼承公證的關注度不夠。由此,在社會生活中,繼承公證實務過程中出現了遺漏繼承人、對事實的調查核實力度不夠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一方面增加了公證機構以及公證員的執業風險,同時,也會降低公證機構和公證文書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由此,有必要研究繼承公證實務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以促進我國繼承公證法律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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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煥紅.繼承公證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山東大學2007年優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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