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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學教學改革分析
本文作者根據教學實踐對稅法學與財稅法學的課程進行了差異比較分析,發現了財稅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財稅法學教材種類少、欠缺經典,且內容更新速度慢;學生學習積極性較差;教學大綱安排不合理,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財稅法學教學的建議。
摘 要:2008―2009學年第一學期,我同時教授兩門課――稅法學和財稅法學。稅法學的授課對象是會計學專業專科生、本科生,財稅法學的授課對象是法律文秘的專科生。在授課過程中,我明顯感受到這兩門課的重大差異。在對差異的比較中,我發現了財稅法學的教學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很顯然與法律文秘專業專科生的培養目標存在很大沖突。我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找到了出路。
關鍵詞: 財稅法學 教學 問題 完善
一、稅法學與財稅法學的課程差異比較
這兩門課程存在的差異有很多,本文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所使用的教材不同。
首先,在教材的選擇范圍方面。關于稅法學的教材,圖書市場有幾十種可供選擇,各大出版社幾乎都有稅法學教材,而且層次分明――有專門針對專科生的,也有專門針對本科生的;有專門針對高職高專的,有普遍適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也有專門適用于獨立學院的;有普遍適用于財經類專業的,也有專門適用于某一專業的。但關于財稅法學的教材卻是另一種景象,我搜尋了各大書店,并搜尋了知名的售書網站,發現財稅法學教材寥寥無幾、種類少,而且更新速度慢、易過時。
其次,在教材的更新速度方面。2008年版稅法學教材競相陳列于各大書店的書架上;但財稅法學的教材僅有兩三種是2005年,剩余的兩三種是2007年的,影響力比較大的教材就是我該學期使用的劉隆亨著的2005年版《中國財稅法學》。若對于理論法學課程而言,并不需要較快的更新速度;但對于財稅法學而言,卻一定要使用最新的教材,因為至少稅法部分會經常變動,有時變動的幅度還比較大。
(二)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程度不同。
在講課過程中,我能明顯感覺到學生在兩門課的課堂表現上的區別:在稅法學課堂上,學生積極參與,能緊跟我的授課計劃和授課速度;而在財稅法學課堂上,學生也在認真地盯著黑板和教師,但我卻能感受到他們只是辛苦地被動地接受,而不是積極地熱情地參與。也許有人會說,這是兩專業學生本身素質有差別的緣故。但我院教師對法律文秘專業學生的評價是整體素質高,守紀律,喜歡思考問題并分析問題。既然這樣,那為什么還會出現以上的問題呢?經過仔細分析,我發現兩門課的課堂上提供的案例數量不同。
稅法學最重要的授課任務就是使學生掌握各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所以每章每節中都會有相關的例題,學生對教材最感興趣的部分就是這些案例,而且這些案例還可以加深他們對文字部分的理解。為進一步深化學生對重點內容的理解,我還給他們提供額外的練習題,讓他們在課余時間做。通過這些練習的強化訓練,我能明顯感覺到他們對知識的理解提高到了新的層次。
而財稅法學的內容是龐雜的,教材對每一部分都只能淺嘗輒止。有人可能會認為它們的教學重點有差別,我理解它們之間的差別,但財稅法學的稅法部分講授的內容卻是稅法學內容框架的簡單羅列。這些骨架似的框架羅列對學生來講是沒有生命的,枯燥而抽象,很難理解,如果不配合案例,他們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但如果加進合適的案例,授課時間又是有限的。這種矛盾該如何解決?
(三)教學大綱安排的合理性程度不同。
翻閱幾乎所有的稅法教材,它們包含的內容幾近一致,主要章節的安排基本接近,各院校的相近專業對這門課所編訂的教學大綱也近乎相同。財稅法學卻是另一番景象:有些高校的法律專業所設的財稅法學只是選修,也有些院校由于沒有財稅法學方面的教師就不開設這門課,所以財稅法學教學大綱的編訂存在著嚴重的問題。我院是獨立學院,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有這么一條不成文的規定:教師講課時不能脫離教材,要嚴格按照教材的內容向學生傳授知識。首先財稅法學教材的現狀就不能完全滿足教學的需要,然后又存在另外一個問題:教學大綱與教材的平衡,哪個為準?
二、財稅法學在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稅法學與財稅法學的課程差異比較,我發現財稅法學教學過程中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財稅法學教材種類少、欠缺經典,且內容更新速度慢。
圖書市場上能找到的財稅法學教材屈指可數,僅有的兩三版教材讓我們沒有選擇的余地。由于學術界對財稅法學的主要內容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導致這幾版教材的內容有一定差別。
我在教學及實務操作中發現,只具有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不倫不類的感覺。財稅法學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學的理論問題及完善實務操作的技能所不可或缺的。而財稅法學界真正具有經濟學、稅收學及會計學知識深厚積累的學者并不多見,所以真正致力于財稅法學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就更少了。財稅法學方面的高等教育資源的有限性,導致財稅法學教材稀缺,不能滿足目前大學教育的需要。
(二)學生學習積極性較差。
財稅法學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學科,隨便翻開一本財稅法學教材,你會發現很多財稅方面的專有名詞,這些專業術語對于法律專業學生來說,是生僻而有晦澀難懂的,這就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學生學習的興趣。再加上一本教材幾乎涵蓋了所有的財政稅收法律制度,每部分就只能淺嘗輒止,導致學生即使學完了也收獲甚微,這就又打擊了他們學習的信心。財稅法學教材主要是介紹財稅法學理論方面的內容,關于實踐操作技能及技巧很少介紹(其實也沒時間介紹),這使他們不能較好地完成社會實踐中遇到的財稅法律問題,以致他們更加懷疑對財稅法學所付出的努力是否值得。
另外,財稅法學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落后。財稅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較強的部門法,它要求教師不僅有很深的理論造詣,能給學生講授系統的理論知識,而且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能夠將深奧的理論知識融入到淺顯易懂的具體案例中去。但是,現行的財稅法學教學中,教師大都采取“一言堂”、“滿堂灌”的方式進行授課,學生在課堂上埋頭抄筆記或艱難地跟著教師的思路,非常被動,他們少得可憐的一點學習自主性和獨創性也被限制和壓抑了,師生之間缺乏應有的交流和互動,課堂上死氣沉沉。這不僅與時代所要求的創新精神和素質教育極不相符,還使課堂教學效果難盡人意。[1]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學生學習財稅法學的積極性。
(三)教學大綱安排不合理。
我們知道任何一門課程教學的順利完成,都必須依賴編訂科學而合理的教學大綱。教學大綱決定了教學的主要內容、教學難點、教學重點、教學時數、教學手段等。在目前財稅法學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的情況下,財稅法教學內容仍包含財政法總論、預算法、稅法、國債法、轉移支付法、國有資產管理法、財政稅收法等。財稅法不僅內容較多,而且涉及許多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的知識,難度比較大,但課程時數在各個院校的安排一般都較少,例如在我院是36課時,要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講授完相關內容,只能是“蜻蜓點水”,泛泛而談;學生只能是“霧里看花”,似懂非懂。這樣顯然會導致財稅法學的教學效果下降。[2]
三、完善財稅法學教學的若干建議
(一)編訂科學、合理、滿足教學需要的財稅法學教材。
按照本文的邏輯結構,“編訂合理的教學大綱”本應作為“完善財稅法學教學的‘第三個’建議”,但編訂科學、合理、滿足教學需要的財稅法學教材需要以編訂合理的教學大綱為前提,所以把“編訂合理的教學大綱”與“編訂科學、合理、滿足教學需要的財稅法學教材”合并,在這里闡述。
我院培養的是能滿足社會需要的應用性人才。這類似于美國的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美國會計教育在職業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會計人才的供給(教育)與需求存在緊密的聯系。這是美國會計教育成功的關鍵。我們在財稅法學教材的編訂方面都應時刻牢記法律人才供給與需求的關系。[3]因為不這樣做,就達不到教學目標,生產出來的“產品”就不為社會所接受,那么就沒有人申請我院法律文秘專業,最終結果可能是該專業的“死亡”。
在教學的過程中,我發現財稅法學教材基本參照了財政稅收學的內容,尤其是稅法學基本是法律條文的剪貼復制。這種局面的存在是由于目前我們國家欠缺財稅法學方面的專家。所以要編訂符合要求的教材,首先得有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擅長財稅學、經濟學,而且有財政法學教學經驗的高校教師,所以學校應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加強教師的專業培訓,為專業課教師的繼續深造、進修或參加專題研討班創造必要的條件,以增強教師傳授知識的能力。高校教師在具備財稅法學理論研究素質和能力的同時,還必須有足夠的給本專科學生講授財稅法學的經驗。只有這兩種能力同時具備的教師,才具備編訂財稅法學教材的基本條件。
(二)提高學生學習財稅法學的積極性。
首先,針對晦澀難懂的財政稅收學術語,可以引導學生先閱讀一些相同層次的財政稅收學教材。這些教材作為財政專業的專業基礎課是比較成熟的,而且有一些經典教材,可以降低學生學習的難度。
其次,改變目前的教學時數安排,增加課程教學時數,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把財稅法學內容講授的完整而透徹。另外,合理安排教學內容,改變目前雜亂的局面,使教學內容富有邏輯性,以增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最后,完善和改進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改革傳統的“一言堂”、“填鴨式”的教學方法,積極實踐討論式、案例式、啟發式、開放式等生動活潑的教學方法。在課堂上,教師可以先用少量時間對重點、難點內容詳細講解,然后安排一些相關的案例或問題讓學生自己學習或討論,之后可以讓學生自由發言,各抒己見,最后教師進行適當的點評和歸納。這樣,不僅將使學生對課堂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還有利于加深學生對知識點的了解與掌握,而且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動手能力。
財稅法學是一門專業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這就決定了財稅法學的教學不能從理論到理論而忽視甚至輕視財稅法實踐。所以我們應創造條件適當安排學生進行課外實踐,如聘請一些實際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士來校內講座,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財稅法咨詢等。[4]這樣不僅可以增強研習人員在這方面的感性認識,還可以彌補教師主講所帶來的不足。
參考文獻:
[1]趙芳春.淺議財稅法的教學改革.首屆中國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研討會論文集.
[2]趙芳春.淺議財稅法的教學改革.首屆中國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研討會論文集.
[3]郭維真.試論我國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
[4]趙芳春.淺議財稅法的教學改革.首屆中國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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