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及其法律保護
摘 要:勞動者權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一個永恒的主題,自從勞資關系產生以來就一直存在。但是,在不同時代,勞動者權益保護卻有著不同內涵。同樣在不同時代,適應勞動者權益保護內涵的新變化,以及權衡資本權利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新要求,勞動者權益保護模式也有著新變化。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于勞動力市場供給相對剩余以及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太健全等原因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往往處于不利的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經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繼頒布后,勞動者的權益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仍有諸多問題存在。
關鍵詞:勞動者;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權益保護
一、勞動者權益概述
勞動權益是指勞動者作為特定的權利主體所享有的、與勞動相關聯,特定的資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權作為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的構成要素,具有對應的義務主體,及國家和用人單位;而勞動權益則是一個復合概念,不僅包括了勞動權本身,更側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是法律規則的構成要素,它沒有嚴格意義上對應的義務主體。因此,在提及勞動權益保障的時候,使用責任主體更為科學。勞動權的實現是勞動權益保障的基礎和核心。
勞動權益是由一系列權益所構成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種勞動權益按照一定的分工緊密的結合在一起,發揮出權利系統的合力,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方面,從勞動權益的內容構成來看,它涉及了人權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層次。屬于人身方面的權利有職業安全權、自由擇業權、休息權;屬于財產和經濟方面的權利有勞動報酬權、福利權和社會保障權;屬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權利有結社權、職業教育權等。與其他權利的實現相比,勞動權的不同特征在于其義務主體呈現出特有的復雜性。
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對下列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1)就業年齡: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嚴禁使用童工。
(2)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3)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并對勞動者義務、未成年工人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準的規定及勞動爭議處理等其他方面作出規定。
我國勞動法具有如下優點:
(1)保障了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2)建立并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
(3)推行了集體合同制度;
(4)建立并推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5)完善了勞動標準體系;
(6)健全了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二、勞動者權益及其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不規范
按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現狀看,雖然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合同簽訂率還比較高,可是在非國有企業中,有許多企業用工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針對一些特殊人群,如農民工。而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也存在諸多不規范的地方,或缺少必備條款,或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普遍
勞動關系中由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普遍,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工資拖欠,同工不能同酬、社會保險缺失等。特別是隨著近幾年工傷事故的頻發顯示,勞動者的勞動安全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勞動安全保障措施的缺失。在社會財富快速增長的同時,普通勞動者并沒有足夠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發展成果,對工資正常合理增長充滿期待。此外,部分行業、企業分配秩序不規范,分配差距過大、分配關系不合理等問題也較為突出。
(三)勞動就業權受到侵害
狹義的勞動權,主要是指勞動就業權,又稱工作權。勞動就業權是勞動者的其他勞動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和前提,即只有實現就業,勞動者的其他權利才有可能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中實現。關于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平等就業權的實施,主要是反對就業歧視。國際勞工公約關于“就業歧視”的基本含義是:“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特別是農民工的勞動就業權主要在平等就業權方面受到了歧視,平等就業權在勞工立法上既變現為就業準入的平等,也表現為就業待遇的平等,而后者包括工資待遇、職位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平等。現實中,農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現代工作技能, 往往只能進入工資低、工作條件差、就業不穩定、管理粗暴、沒有升遷的機會的次級勞動力市場。就業,屬于沒有取得正式的職工身份、地位不很穩定的“非正規就業”。農民工的非正規就業,與城市正式職工相比處于兩種完全不同的就業和工資體系。農民工往往干著城市職工不愿意干的最臟、最苦、最差、最危險的工作,卻拿著最低廉的工資,同時任意克扣、拖延甚至拒付工資的現象頻繁發生。此外,除了工資以外,農民工不享受任何福利保障,沒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甚至子女的受教育權也曾經受到嚴格的限制;第三,農民工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十分松散,隨意解雇農民工的現象比比皆是,同時雇主常常借虛假合同、任意變更合同內容無情壓榨農民工的血汗。另外,90年代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大量城市職工下崗,許多城市政府為保護城市勞動力的優先就業權。緩解嚴峻的就業壓力,一度出臺了種種政策限制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如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的總量控制、職業、工種限制,強制性收取管理費和用工調節費等導致了針對農民工的嚴重的就業歧視。農民工平等就業權的實現任重道遠。
(四)勞動報酬權沒有保障
我國的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作了相應的規定: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5)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可以說,我國大多數城市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目前問題最嚴重的是廣大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農民工的工資普遍比城市職工低。二是克扣、拖欠工資,同時,雇主拒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在解除合同后,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等現象也層出不窮。
(五)沒有完整的勞動保障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正在嘗試和建立之中,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等方面,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經漸成體系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農民工沒有被納入這個體系之中。
第一,在社會保險方面,城市勞動者已經具有統一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體系,工傷保險正在建立之中,但是城市勞動者被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的人口還僅僅是有限的一部分,更不用說農民工了,他們根本不在保障范圍之中。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基本是依據戶籍制度設置的,農民工基本未被“覆蓋”。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國家從未放棄過對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許多地區一直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體制建設進行積極探索。
第二,在養老保險方面,已經有“北京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幾種實踐經驗;醫療保險方面,除個別地區探索建立城鎮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外,在已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可引導流入城鎮的農民工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在社會救助方面,農民工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一般很難或不能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或補償。
三、完善勞動者權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雖然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某些規定已顯陳舊,這也給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難度,不利于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勞動立法,使其規定更加具體明確,增加可操作性,從而使廣大勞動者從中獲益。
(二)加大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
一要認真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立企業欠薪報告、勞動合同備案、工資保障準備金等預警制度,預防勞動者的權利受損。建立健全監督保障制度,徹底清理歧視性政策。
二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增加監察機制和人員編制,同時通過專項培訓,提高勞動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明確其職責,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勞動監察執法部門要定期制度化的檢查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情況。
三要為勞動者提供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的暢通途徑,建立健全勞動者維權舉報投訴制度和改進勞動爭議調節、仲裁工作以方便勞動者維護權益。
(三)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險立法
勞動者應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務。
一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使勞動者接受義務教育。
二是創造多種渠道的咨詢和技能培訓的機會。可以把一部分社區學校向勞動者開放或者開放一些針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勞動者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是建立公共衛生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
四是完善社會保險立法。客觀條件的限制使我們不可能馬上將勞動者納入現行的適用于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網絡,但我們可以轉換思路,在立法中將過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實現“高福利、窄覆蓋”向“低福利、廣覆蓋”的轉變,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進入社會保障制度內,尤其是與現階段農民工利益攸關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更應該是優先考慮的方向。
(四)提高勞動者的基本素質
重視開展對勞動者的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勞動者自身法律素質,從而更有效維護其自身權益。勞動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培訓中應多以案例教學等勞動者易接受的培訓方式,有效提高他們的學法用法知識。
要加大整個社會范圍內的普法力度,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使保護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能在一個良好的法制大環境下順暢進行。
參考文獻:
[1]常凱:勞動論-當代中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研究閱,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第106頁.
[2]周偉:中國的勞動就業歧視:法律與現實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72頁.
[3]劉懷鐮:中國農民工問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第157頁.
[4]王全興:勞動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第2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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