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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學課程體系中法學實踐課程的創新
醫事法學課程體系中法學實踐課程的創新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
摘要:學校發展醫事法學課程體系建設已經初具雛形,但其中法學實踐課程的貫徹與落實仍存在思路不清、重醫輕法、缺乏經驗等問題。
模擬法庭是一種較為成熟的法學實踐課程形式,將之引入醫事法學課程體系之中,對于豐富、完善法學實踐課程、實現教學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創新有著深刻的意義。
關鍵詞:醫事法學;課程體系;法學實踐;模擬法庭
從1996年起,醫事法學已經歷了近20年的時間,在培養體系、培養目標、課程體系、師資建設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進步,為社會輸送了大量的人才。
但在醫事法學人才培養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課程體系還存在精細化的空間。
模擬法庭是一種新型的實踐教學形式,對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將其引入醫事法學實踐教學中,能夠補充、完善現有的醫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并實現教學方式和方法的創新。
一、法學實踐課程的現狀
醫事法學的課程體系大致分為兩部分――理論課和實踐課。
實踐課包括醫學實踐和法學實踐兩個部分。
但各院校在具體落實的過程中卻呈現出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重醫學實踐輕法學實踐的特點,尤其是法學實踐課形同虛設,并沒有實際開展。
造成這樣的情況原因如下:
(一)法學實踐課程的設置思路不清晰
在醫事法學的課程體系中,理論課的架構十分清晰,而實踐課程的設置則顯得過于粗放。
除了一部分院校將學生送入臨床醫學院進行實習之外,法學方面實踐訓練基本沒有。
法學實踐課程需要配合醫事法學人才培養的總體目標做出整體的安排和設置。
但是縱觀目前國內所有開設醫事法學專業的高等院校對此都沒有特別清晰的思路,反映在教學實踐中,這部分內容就不會完整,甚至是缺失的。
(二)法學實踐課程設置缺乏有效參考
在國內,由于對法學部分的實踐課程設置并沒有清晰的思路,實踐中缺乏相應的教學積累。
國際上,很多國家該類人才的培養體系和思路與我國差別很大。
因此,國外的一些經驗與我國實際情況不相符,醫事法學的法學實踐課程設置沒有太多成型的經驗可以借鑒和參考。
(三)重醫輕法
醫事法學到底是偏醫學性質還是偏法學性質仍存在很大爭議,但從國內開設醫事法學專業的院校性質來看,該專業無疑帶有非常濃厚的醫學色彩。
這樣的傾向影響今后的醫事法學人才培養走向和專業設置的傾向。
醫學意味越濃,在課程設置中法學課程安排就越薄弱,而在實踐課程環節,法學課程就徹底被忽略了,這是重醫輕法的結果。
二、模擬法庭融入醫事法學實踐課程的積極效應
(一)使醫事法學課程體系落實得更加徹底
將模擬法庭融入到法學實踐課程中,不僅可以彌補醫事法學專業實踐課程長期存在的落實困難,完善整個課程體系,更重要的是其對學生邏輯思維、專業表達、實務處理能力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幫助。
(二)平衡醫和法間的關系
我國的醫事法學還是醫學意味更加濃厚一些,醫和法之間的不平衡與該學科設置的初衷相違背。
模擬法庭教學形式的引入能夠將這種長期的失衡狀態予以糾正,為學科的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三)增加職業體驗
在醫事法學的課程設置中增加實踐課程環節,目的是提升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并在此過程中增加對職業的體驗和認識模擬法庭特有的角色扮演能夠讓學生認識并感受到法律職業的不同類型,更有利于幫助學生構建起全面完整的職業觀念。
(四)加深對醫事法學培養目標的理解
從本質上來看醫事法學性質應當與法學性質更為靠近,是一個社會管理方面的學科。
模擬法庭教學形式的融入,對增強醫事法學社會科學的色彩和對正確理解醫事法學的培養目標有著深刻的意義。
(五)為全面培養人才提供可能
醫事法學的目標是培養既懂醫又懂法的復合型人才,模擬法庭是法學專業的一個重要的實踐教學形式,將之融入到醫事法學的實踐教學中,無疑能夠為人才的全面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三、醫事法學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的設計與實施
醫事法學模擬法庭課程的設計與法學模擬法庭課程設計大致相當,只不過需要考慮醫事法學專業的特點,增加醫療衛生立法、執法和司法方面的色彩并將之融合在模擬法庭的各個環節之中。
組織者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設計和實施模擬法庭課程。
(一)模擬法庭實踐課程開展的時間點
模擬法庭的開展涉及兩個時間點,一是在學校已經將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課程開設完畢,學生掌握了必備的基礎知識。
因此,模擬法庭教學不能過早開展。
同時也不能開設太晚,與學生復習考研、出國、找工作和醫學實習等相沖突,建議將該課程設置在整個學制的中間階段。
二是考慮到模擬法庭課程從實施到最后結束需要兩個月的時間,不能拖至學期末學生準備考試的繁忙階段。
因此從開學初就應當著手組織,在學期中就應當組織實施完畢,學生精力投入、專注度都比較好,教學效果最佳。
(二)注重案例的選擇和設計
模擬法庭案例選擇至關重要,他關乎整個教學活動的開展和最終效果,作為醫事法學模擬法庭的案例應當結合醫事法學專業的特點、培養目標進行選擇,根據醫事法學課程設置和安排的總體規劃,筆者建議案例的選擇和設計應考慮如下幾方面:
1.盡量選擇與醫療有關的民事糾紛。
民法學是基礎的法律學科并且生活化,所涉范圍非常廣,與學生生活密切相關。
民事訴訟程序也較為適中,因此非常適合模擬法庭教學。
考慮到醫事法學專業的特點,可以將醫療糾紛納入到考核范圍,讓學生既掌握專業知識又熟悉專業知識背景,一舉兩得。
考慮到刑事案件涉及的當事人相對復雜,檢察機關、被害人都要出庭,這在實際教學中很難實現,所以不建議采用刑事案件。
2.盡量鎖定一審程序。
我國采取的是兩審終審制,一審程序相對基礎,模擬法庭采取一審程序更有助于學生對于我國的訴訟制度和訴訟程序進行深刻地了解和領悟。
一審案件也相對完備,查明事實和運用法律的過程更加完整,給學生的職業體驗也更加豐富。
而二審程序由于已經有了一份生效判決,甚至有可能書面審理,情況更為復雜一些,因此不太適宜作為模擬法庭教學的備選程序。
3.簡單清晰的案情。
在校大學生沒有能力處理非常復雜的案件,因此選擇那些法律關系明晰、爭議不大、不太復雜的案件符合教學由淺入深的規律。
任何學校通過組織模擬法庭教學活動最為主要的方面使學生掌握法學實踐的相應技能。
如果案件過于復雜,學生會在案情上糾纏過多而導致無暇顧及案情分析、證據運用以及訴狀寫作等實踐技能。
4.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
真實案件容易出現“一邊倒”的局面,而模擬法庭是一種教學活動,要注意原被告雙方權利義務、證據分配的平衡,從而保證學生在準備案件過程中都能有發揮的余地。
模擬法庭的案件與真實案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聯系在于模擬法庭的案件來源于真實案件,區別是真實案件的審理注重結果,而模擬法庭的案例注重從過程中透視出法學技能,以教學為目的,因此要進行甄別、調整和設計。
(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1.報名組隊。
報名組隊可以采取限制和非限制型兩種。
限制型是限制隊伍的數量,組成人數,此種方式有利于組織者在賽事、賽制上進行預先安排,缺點在于報名隊伍過多或過少都會影響既定的方案。
非限制型是對報名隊伍數量、組成人數不加限制,優點在于根據實際報名隊伍組織賽事,但是缺點在于過于靈活不易掌控。
組隊最好采取編號制,不透露隊員的組成,這樣可以避免信息泄露。
2.組織培訓。
模擬法庭是一種課程,必須安排相應的教師進行針對性的講解,包括開展案例分析、證據運用、訴狀寫作、庭審技巧等方面的培訓。
3.賽制。
一般模擬法庭的比賽分為初賽、復賽和決賽。
初賽可以采取小組賽或者大循環賽,決出八強。
復賽是淘汰賽,產生決賽的四支隊伍。
決賽分為半決賽和決賽,決賽在最后的兩支隊伍中進行,產生冠亞軍,三四名之間可以不比賽直接并列。
4.對陣。
根據報名隊伍的數量和初賽的賽制要制作對陣圖。
不管何種情況,每支隊伍都要出現至少兩次,分別代表原告、被告。
所有出場分數合計作為該支隊伍的總分,最終確定八強。
5.交換訴狀。
學院設有競賽籌備組統一接受各隊伍的原被告兩份訴狀。
訴狀的交換應秘密、單線進行。
交換訴狀后不允許修改主要觀點或改變訴訟思路,防止對其他隊伍制造“突襲”。
6.合議庭組成。
為了兼顧模擬法庭的真實性和教學性雙重特征,多年的實踐顯示組合式的合議庭比較適合模擬法庭。
選擇一個真實的主審醫療糾紛的法官作為合議庭的審判長,選擇訴訟法和實體法的教師作為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這樣既可以照顧到模擬法庭真實案件審理的需要,又可以照顧到教學的需要。
(四)正確認識開庭審理
模擬法庭是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既定的案件考察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因此與真實庭審存在很大的差別。
首先,模擬法庭的前提是假定事實已經沒有爭議。
模擬法庭的案件事實是無法求證的,法官需要轉換思路,考察學生對案件事實的掌握和利用情況。
其次,模擬法庭是有時間限制的。
真實案件的庭審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庭,時間并不是主要考慮的因素。
而模擬庭審一般控制在一個半小時左右,因此要著重突出真實庭審的一些環節如舉證質證、庭審辯論等。
第三,模擬法庭“重視過程不重視結果”。
真實案件最終還是需要做出一個法律結論的,但是模擬法庭重視的是學生在這個庭審過程中的發揮、技能掌握和表現,并不要求有一個判決。
(五)重視庭后評價
如果將模擬法庭看作是教學活動,那么模擬開庭就是一場考核,考察學生在整個案件準備階段的積累、對知識的運用、對技能的掌握以及臨場發揮。
點評既是對整個教學過程的評價,也是對學生學習的總結,并且開庭之后直接評價還具有即時性,使學生立即了解自己的知識掌握隋況,教學效果極佳。
(六)加強歸檔和制度建設
若想將模擬法庭作為一個長期、持續的教學項目,相應的制度建設是不可或缺的。
每次教學活動結束之后的檔案整理工作要及時進行,這樣才更有利于總結經驗、不斷深化模擬法庭的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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