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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導語:《云南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云南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設備招標投標行為,保護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其他投資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規定。
建筑機械的招標投標按照《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和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經貿委負責全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的協調管理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的工作進行監督,并配合省經貿委共同做好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
第五條 招標投標參加人分為需方、招標機構和投標方。
需方是指需要采購機電設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機構是指按規定程序批準,具有事業法人資格和招標資格,從事國內國際機電設備招標業務的專職機構。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國家投資資金、銀行專項貸款或者國有企業自籌資金采購機電設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下列范圍之一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一)采購的機電設備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用匯額在30萬美元以上;
(二)國家投資額占總投資額30%以上的公益性、政策性項目需采購的機電設備;
(三)采購列入國家《特定產品目錄》的機電設備。
上述范圍以外的機電設備,提倡以招標方式采購。但是否實行招標和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由需方自行決定。
第七條 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必須以招標方式采購的機電設備,項目審批部門在批準項目時應當予以明確,需方應當與招標機構辦理招標委托手續,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
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國家投資計劃,機電設備進出口管理機構不得辦理機電設備進口審批手續。
第八條 下列機電設備,不實行招標;
(一)由唯一制造商提供的機電設備;
(二)需方自己可以生產的機電設備;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機電設備;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九條 需方有權自主選擇有資格的招標機構,并要求招標機構按其所提供的條件進行招標,根據與招標機構簽訂的委托書,參與招標活動,與招標機構共同確定定標程序。
需方應當按照招標機構的要求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對招標設備的估算價保密,與中標方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條 省經貿委負責全省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的初審工作。申請取得機電設備招標資格的單位,必須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國家經貿委審批。
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的取得,資格等級認定和管理按照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招標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國內、國際招標活動,依據招標投標文件審查投標方的資格,并與需方共同確定定標程序,組織需方與中標方簽訂合同。
招標機構從事招標活動時,應當出示招標資質證書,向有投標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償提供招標文件,并與需方共同確定招標類型,按照招標類型和招標設備技術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對招標的設備估算價、需方和投標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招標通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對大型或者復雜的機電設備,在出售招標文件之前,招標機構應當對有投標意向的潛在投標方進行資格預審,并將招標文件售給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方。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售出遇有需要說明或者修改補充的事項,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將此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機電設備招標工作,從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項目招標不少于30天,大型或者復雜項目招標不少于60天。如需縮短或者延長招標日期的,需方應當與招標機構協商確定,但不得影響招標工作全過程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投標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具備完成招標任務的能力,如為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制造商的授權委托書;
(二)具有招標文件所要求的資質證書和相應的經營經歷和業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投標方有權要求招標機構對招標項目中的有關問題予以說明,平等地獲取招標信息,參加開標大會。
投標方應當如實提供投標文件,接受招標機構質疑,全面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證金保函,中標后與需方簽訂并履行合同,按規定向招標機構交納中標服務費。
第十七條 投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超過投標截止時間投標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送達或者未寄到投標地點的;
(三)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內容不全,在規定的時間內尚未補全的;
(四)投標文件沒有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的。
第十八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通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大會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專家、需方、投標方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第十九條 招標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招標機構的代表和需方全權代表以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委會應當由不少于5人的奇數組成,其成員必須經需方認可。
第二十條 評委會負責評標工作,綜合比較各投標設備性能、質量、價格、交貨期和投標方的資信情況等因素,評出中標方優選方案,并依據確定的定標程序選出中標方。
第二十一條 按照規定必須招標采購的機電設備,需方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時,必須出具招標機構簽發的《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機電設備招標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經貿委應當中止招標投標活動或者宣布中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省經貿委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需方或者招標機構弄虛作假,導致投標方作出錯誤響應,并造成損失的;
(二)需方或者招標機構泄露招標秘密的;
(三)投標方采用不正當手段,取騙中標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一)投標方串通投標,哄抬標價的;
(二)需方和某一投標方相互勾結,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
第二十五條 需方擅自撤銷招標委托,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由需方按照下列規定向招標機構進行賠償:
(一)在招標通告發布之前或者投標邀請函發出之前撤銷委托的,應當支付招標設備總金額0.2%的賠償費;
(二)在招標通告發布之后或者投標邀請函發出之后撤銷委托的,應當支付招標設備總金額1%的賠償費;
(三)在開標之后撤銷委托的,應當支付招標設備總金額2%的賠償費。
第二十六條 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由招標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向受損失方進行賠償:
(一)在招標通告發布之前或者投標邀請函發出之前取消招標的,應當向需方支付招標設備總金額0.2%的賠償費;
(二)在招標通告發布之后或者投標邀請函發出之后取消招標的,應當支付招標設備總金額1%的賠償費,其中0.2%付給需方,0.8%付給購買招標文件的單位;
(三)在開標之后取消招標的,應當支付招標設備總金額2%的賠償費,其中0.5%付給需方,1.5%付給投標方。
第二十七條 需方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與中標方簽訂合同的,按中標設備總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其中1.5%付給中標方,0.5%付給招標機構。
中標方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需方簽訂合同的,按中標設備總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其中1.5%付給需方,0.5%付給招標機構。
投標方在開標后擅自撤回投標的,按投標設備總金額的1%向招標機構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招標評標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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