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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論文范文
【摘要】這篇文章首要從物權法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的定位,論述現代物權法的研討。
【關鍵字】物權法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的定位
一、物權法的概念
物權法是內地法所特有的概念,在內地法的民法體系中,物權法是其間一個首要的法則。一些專家認為,物權法與債款法相分別的觀念來歷于羅馬法。羅馬法曾存在“對物法(iura in rem)”和“對人法(iura in personam)”的概念,這兩個概念是現代物權法與債款法分立的來歷。實際上,羅馬法中并不存在著物權與物權法的概念,羅馬法連物與物權甚至連權力的概念都沒有嚴峻區別,直至羅馬帝國期間查士丁尼擬定的《法學暢談》(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中對物和物權的概念都未作嚴峻區別。《法學暢談》中將物與用益物權、全部權、地役權等都是混雜在一起的。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也深受羅馬法上述規則的影響,仍然沒有嚴峻區別物與物權等概念,然后也沒有明確提出物權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無缺的物權法。但是,17世紀當羅馬法在德國得到廣泛傳播時,德國法學家便初步提出物與工業的區別,然后初步構成物權的概念。
與羅馬法的上述體系不一樣,1900年《德國民法典》將物作為權力客體移到總則有些,并將物權、債款和繼承作為三種不一樣性質的工業權,分別成編加以規則,物權法恰是從《德國民法典》初步才實在構成為具有本身獨立體系的、內容無缺的法則,并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首要原則。
英美法本無所謂民法的概念,當然也不存在物權法的概念,有關物權的法則規范在英美法中被稱為工業法,它是與合同法、侵權做法法對應的法則。從內容上看,英美法的工業法基本上包含了內地法的物權法有些,甚至在內地法系通常是包含在合同當中的疑問,如租賃、贈與等也包含在英美工業法的規劃當中。
二、我國物權法的定位
盡管專家關于是不是需要做出私法與公法的區別,存在各種不一樣的觀念,但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區別公法和私法仍然是必要的。一般來說,私法規范的是民事法則聯絡,而公法規范的是行政法則聯絡,私法側重對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力的保護,充分尊敬民事主體在法定的規劃內所享有的做法安閑,尊敬民事主體依法對自己的民事權力和利益所做出的處置。而公規則更注重對民事聯絡的干與,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處理。物權法作為民法的一有些,其性質應為私法。盡管現代物權法越來越注重對物權的行使、轉移等方面從公法上加以干與,但物權法本質上仍然歸于私法范疇。既然物權法本質上歸于私法的范疇,則其應當招認民事主體對其工業所享有的充分的安閑。物權法也應當從民事權力角度規范全部權和其他物權。具體來說,第一,物權法所招認的國家全部權首要應當具有私法上的權力的特質。從實習來看,盡管國家全部權和國家行政處理權常常很難嚴峻分別,國家全部權的行使也通常要借助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理權的活動來完結,但在物權法中,對國有工業權應當按照民事權力來構建,而不該當按照公權力來規則。第二,物權法盡管是強行法,也要體現一定的國家干與,但就工業權的規則而言,不該當規則過多的處理規則,如在規范國家全部權的內容中,原則上不該當觸及某些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產怎樣處理的疑問,關于國有資產安排處理的權限等行政處理色彩很濃的內容,也不該在物權法中加以規則,而應經過專門的立法,如國有資產處理法等加以規則。再如對有關城市房地產的處理,土地的處理,也應當經過專門的法則予以調整,物權法中不該太多地觸及行政處理的規則。第三,物權法首要應當從民事權力的角度斷定一整套工業權力規則,就國有公司工業權的規則疑問而言,盡管我們招認國有公司應當享有法人全部權,但是這也并不意味著國家對國有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工業權力,更不意味著國有公司要施行必定的完全的獨立。國家有權對國有公司進行必要的監督處理,但在物權法中,要區別國家對公司享有的兩種權限,一是國家作為全部人和出資者對公司享有的權力,二是國家作為行政處理者對公司所施行的必要的行政處理的權力。這兩種權力或權力是應當區別開來的,前者物權法能夠做出規則,但是對后一種權力則應當經過公法加以調整。
我們側重物權法的固有性質不是指要架空他國的先進經驗,而首要是指物權法除了反映市場經濟的共性以外,還要分外注重從本國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動身,反映本國的前史和民族的習氣,全部制聯絡的現狀以及國家對工業聯絡處理方面的政策等。因為物權法具有固有法的特點,因此在立法中要注重如下幾點:第一,要充分反映我國多重全部制結構的社會現實。盡管我們側重要給予各種工業的對等保護,但仍須關于各種類型工業的共同的客體規劃、行使方法等特點在物權法平分別加以規則。第二,物權法要反映國家對物權處理方面的一些政策需要,例如,關于基地和當地工業全部權的區別。第三,物權法要反映我國社會生活中的習氣傳統,尊敬人民群眾廣泛承受的約定俗成的概念。例如關于承攬經營權的概念現已在我國施行多年,并現已為廣闊民群眾所接收,甚至現已構成了約定俗成的概念,不能輕易地拋棄。再如典權是我國固有法的內容,在實習中也能夠成為公民的一種融資方法,應當在物權法中予以規則。
參考文獻:
[1]張俊浩:《民法學原理》,我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68頁。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討》(一),三民書局(臺)1980年版,第2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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