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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七號航天活動的國際法分析論文
2008年9月,神州七號載人航天飛船成功發射并在太空,我們見證了中華民族首次太空行走全過程的激動時刻,中國航天事業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取得物質與精神的雙重收獲。載人航天工程所承載的,不只是民族自豪和國家榮耀,不只是科技跨越和產業進步,更是伴隨著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而本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神州七號飛船航天活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問題。
(一)航天器發射強行登記制度
為確定空間物體的所有權、管轄權及確定航天器造成損害德國際責任等,要求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進行登記,并將活動的性質、進行狀況、地點及結果通知給聯合國秘書長、公眾和科學界。凡是發射進入或是越出地球軌道的航天器都應進行登記。雙重登記制度(即發射國登記和聯合國總登記:前者有登記國設置和保存一份登記冊; 后者是由聯合國秘書長保存,各登記國均有義務及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供其登記冊下的每一空間物體的情報,總登記冊應充分公開,聽任查閱),有助于辨認發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屬于哪個國家或國際組織,利于實施國際空間法的原則和規則。
(二)航天員及航天器的國際營救制度
空間探索和載人航天是具有相當風險性的活動,航天發展史上曾有很多慘痛的記憶。因此建立完善的人員營救制度對于促進人類探索以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事業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在2005年的神州六號載人飛船發射之前,我國就對航天員做了全面的援救措施安排,事先出動了海上應急搜救船隊,并向有可能作為備降機場的國家大使館配發了神州六號載人飛船的艙鑰匙。
根據聯合國的《營救協定》,各國對援救宇航員和送還航天器承擔三項基本義務。一是通知義務:當各國發現航天員在其轄區內、公海或任何其他地方處于危險緊急狀態時,應該及時通知發射當局或當即利用其所擁有的一切通信手段,公開通報該情況,并且告知聯合國秘書長。二是出于人道主義原則及時有效地對航天員進行救援或予以協助。三是向發射國送還宇航員和航天器:宇航員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遇難或緊急的或非預定的降落,其安全應予以保證并立即護送給發射當局的代表;各國如果在其轄區內發現航天器或其組成部分時,應該根據發射當局的要求或在該國當局的協助下,采取它認為切實可行的措施,來保護航天器或其組成部分。
(三)航天員的人身保險制度
依據國際慣例,一般軍事和科技性質的航天發射被納入國防預算,不同于商業發射需要航天保險。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表示,神舟系列飛船不投保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涉及國家安全,如果投保,就需要向保險公司披露一些具體數據,而這些數據可能涉及軍事機密。如果不披露,保險公司則無法預測風險概率,也就不愿意承保。因此我國軍事衛星始終處于保險“真空”狀態。基于此我們發現,神州系列發射中,僅僅是搭載飛船的一些商業性物品有投保,如郵票、紀念冊等。
為航天員提供人身保險是一項專業性極強、跨專業學科、操作復雜、要求精細的工作。早在2003年7月18日,國壽股份就中標獲得宇航員的獨家承保權,為全體航天員及其家屬子女提供了長期的人身保險。關于“神州”七號的具體保險情況還無從了解,但是我們知道中國人壽為“神舟”五號首位航天員楊利偉提供過500萬的高額人身保險。航天員的風險是從執行飛天任務開始逐步加大的,所以中國人壽在設計保險時立足于分階段、有重點地對航天員風險提供保障,針對每一個細分階段設計保險,在升空、空中飛行以及返回地球之前的風險最高時刻,相應設定了最高的保額。
航天保險操作的發展與完善將會在當下航天事業發展的國際形勢下顯得日益重要。在今后的載人航天飛行的投保方式和運作手段會有怎樣的發展,需要政府與保險業界共同探索。
(四)航天器的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1977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我國于1988年加入的《空間實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規定,發射國對其發射的航天器對第三國所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在此,發射國不僅包括發射航天器的國家,還包括促使發射航天器的國家以及從其領土上發射的航天器的國家,這些國家對航天器造成的損害負有共同的賠償責任。發射國對其航天器在地球表面或者對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損害負有絕對的賠償責任;對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損害,除飛行中的飛機外只承擔過失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損害賠償的要求是通過外交途徑向發射國提出的,損害賠償的額度按照國際法規定及公平合理的原則予以確定。
(五)外層空間環境保護問題
人類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時,應避免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天體免受污染。當前大量在外空運行的空間物體碎片(如我國神州系列飛船在發射過程中墜落的火箭,拋掉的逃逸塔),增加了空間碎片與空間物體碰撞的可能性,對空間環境危害極大,引起各國政府和國際法學界的關注。《外層空間條約》第9條規定:各締約國從事研究、探索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時,應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質,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的變化,如若必要,各締約國應為此目的采取適當措施。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也達成非正式協議,討論發射國對空間碎片問題采取積極控制措施的必要性,目前,該問題已經列入聯合國“和平外層空間委員會”的議程,旨在制定相應的國際法律文件,以減輕和防止空間碎片可能造成的危害。
我們應意識到,空間開發和利用是一個成長中并飛速發展的科學領域,航天事業的進步不僅伴隨著科技的發展,更是在其背后有完善法律制度的支持。神州七號載人航天飛行的圓滿成功,將促使我國更多的關注和參與空間技術法制建設,參與國際空間立法研究與擬定,是我國空間事業發展走上穩定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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