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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
摘要:就價值形態(tài)而言,新刑訴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涉及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兩個層面;就立法技術而言,新刑訴法采用了價值宣誓與具體措施相結(jié)合的立法技術。
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相輔相成,不可相互替代。
雖然新刑訴法在保障人權工作上取得了顯著成就,但依然有完善的空間。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集體人權;個體人權;懲罰犯罪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法的兩大基本價值取向,二者之間本應保持協(xié)調(diào)一致,不偏不倚,但因我國長期存在重打擊、輕保護及重社會、輕個人,重實體、輕程序的刑事價值取向,使得保障人權這一正義理念被人為忽略。
于2012年通過的新刑訴為扭轉(zhuǎn)前述價值偏差,而明確將保障人權理念寫入其中,從而使我國刑訴法的基本價值取向?qū)崿F(xiàn)了立法上的協(xié)調(diào)。
一、保障人權理念涉及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兩個層面
1. 保障集體人權
新刑訴法第一條有關“保護人民”、“保衛(wèi)國家”的表述透露出人權保障思想的第一個層面――集體人權層面,打擊犯罪的目的既包括保障絕大多數(shù)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社會公共利益,達到犯罪的一般預防,也包括通過制裁具體的犯罪分子,保護具體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來實現(xiàn)特殊預防,這兩點都體現(xiàn)了刑訴法與刑法匹配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
2. 保障人體人權
新刑訴法第二條“正確應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說的是人權保障的第二個層面――個體人權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數(shù)自訴案件外,我國受害人訴權的實現(xiàn)一般要依附于作為國家社會利益代表的公訴方――檢察機關來實現(xiàn),所以雖然打擊犯罪也保障了受害人的個人利益或者說個體人權,但我國刑訴法所說的“保障人權”的辦案指導思想更多是就“不要冤枉嫌疑人、被告人”角度而言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障受害人利益應歸于保障人權的第一個層面――集體人權而非個人體權,“保障人權”更多是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
二、新刑訴法采用了價值宣誓與具體措施相結(jié)合的立法技術
1. 總則篇作出了保障人權的價值宣誓
第二條“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jīng)突破了“保護人民”的政治含義,而實現(xiàn)了保障人權思想的法治化表述,同時還列舉了公民合法權益的范圍――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并緊接著指明“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表明個人與國家息息相關,保障人權也是實現(xiàn)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要求,畢竟,作為生產(chǎn)力主體因素的人才是社會發(fā)展的直接實現(xiàn)載體,舍此,再宏偉的目標都將因無人著手而淪為空談。
2. 分則篇規(guī)定了保障人權的具體技術細節(jié)
分則從技術細節(jié)上使保障人權理念得以具體化、可操作化,使這一正義理念不至于淪為宣而不現(xiàn)的空談。
特別程序的設置有利于保障人權理念的實質(zhì)實現(xiàn)。
程序法的正義性不僅在于過程的公正,還應考慮促進實體正義的實現(xiàn)。
例如,以往我們的立法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犯罪問題關注力度不夠,不是存在立法空白,就是與成年人、常人一道適用一般規(guī)定,結(jié)果卻實際上傷害了他們的實體正義,也加劇了這部分人與社會的緊張關系。
例如,對少年犯管理工作粗糙,與成年犯甚至重刑犯一起關押,則不利于他們后續(xù)改造,為社會埋下“定時炸彈”。
再如,對精神病人長期存在“程序放縱”,直接導致社會恐慌情緒蔓延,精神病人和正常人相互仇視、仇殺案例屢見不鮮。
新刑訴看到了實體正義的重要價值,而不片面關注自身的程序價值,通過程序上的“個別糾偏”來實現(xiàn)一般普遍的、對社會弱勢、特殊群體及其周邊人群的人權保障。
三、保障人權要與懲罰犯罪相協(xié)調(diào)
如果說人權屬于“私權利”的范疇,那么懲罰犯罪則更多與“公權力”有關。
無論私權還是公權都有排他以及被放大、濫用的可能,所以兩者都應得到有效規(guī)制,任何支配力――無論私權還是公權一旦失控,帶給社會秩序的沖擊都是巨大的。
雖然目前的情況是私權稍微勢單力薄,應該在某些場合予以傾斜性保護,但并不一定意味著將來依然會獲得這種“特殊關照”,而且即使在“適度傾斜”保護的情況下,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而一律給予“私權”特殊照顧,保障人權必須不能以妨礙打擊犯罪效率為界。
例如,雖然有學者呼吁建立偵查的司法控制,引入律師監(jiān)督制約機制,但筆者對此種超前建議卻并不茍同,在當前這么個不盡如人意的環(huán)境里,社會誠信水準有限,盲目引入律師監(jiān)督機制,勢必會妨礙偵查的秘密性,給一些犯罪嫌疑人名正言順逃避法網(wǎng)的機會。
再如,解釋監(jiān)外執(zhí)行制度中的“非法手段”,就不該作出“放縱”私權利的縮小解釋,即“非法手段”不限非法經(jīng)濟手段,更不僅限賄賂,而應擴大解釋為“一切”非法手段,這樣就大大提升了公權力維護法律權威的能力。
在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問題上,必須澄清一點是,有些人總誤以為一提“懲罰犯罪”那就等于忽視“保障人權”,從而對“懲罰論”十分反感,筆者認為這種把二者對立起來的做法大有非此即彼、以偏概全之嫌,其實質(zhì)是對懲罰犯罪的目的存在誤解或者“恐懼”。
懲罰犯罪的目的既是為了保障不特定多數(shù)人以及具體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預防危險、修復正義的功能,同時懲罰犯罪的前提是“以事實為根據(jù)”,這也就意味著懲罰的邏輯前提是“明確”和“區(qū)分”,即將無辜者排除在懲罰范圍之外,同時即使對應受處罰者,也絕非報復,而是文明的改造,希望他們在消除人身危險性的同時成功回歸社會,免受因再犯可能而遭受來自他人不確定性自衛(wèi)因素“反擊”及國家更為嚴厲懲罰之苦。
四、新法在保障人權方面依然有可以完善之處
任何立法都是一場博弈,我們最終見到的正式文本之前可能經(jīng)過多次討價還價似的協(xié)商、論證,甚至爭辯。
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甚至許多百姓都不希望新法在“保障人權”方面走的太遠――當然,這個“人權”指“犯罪分子”的人權,因為對習慣于希望以懲罰、制裁等手段修正社會正義的百姓,很可能會認為如果過分講“人權”,那么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社會公共利益就會獲得“富含水分”的偏差保護。
但另一方面,在我國國家本位、官本位思想統(tǒng)治下的數(shù)千年歲月里,百姓對官員濫施刑罰的行為還是比較擔驚受怕的,他們雖然渴望正義、憎惡犯罪分子,但又不希望“犯罪分子”的標簽被無端“莫須有”貼到自己身上。
由此觀之,刑訴法的程序技術設計必須同時滿足“積極”與“保守”兩種呼聲需求,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之間的價值妥協(xié)的平衡、再平衡就是一種必然途徑,當然這個過程如果出現(xiàn)了大的偏差,我們就可以判定這個妥協(xié)是有問題的。
例如,“公益訴訟”雖然被搬到了紙面上,但是筆者觀之,卻近乎等于沒規(guī)定,這就是妥協(xié)失衡的結(jié)果――公權力明顯過于保守而不愿給私權利“放權”,首先,“公共利益”內(nèi)涵外延不清,難以界定;其次,提起訴訟的主體不清,授權不明,容易產(chǎn)生“群龍無首”、“相互推諉”的局面。
五、結(jié)語
新刑訴法正式將保障人權理念納入其中,不僅象征了一種符合國際慣例的先進立法理念,也為遏制各種侵犯人權的司法亂象提供了切實規(guī)制依據(jù)。
但我們也應看到立法存在妥協(xié)之處,當妥協(xié)失衡時,價值取向不公就會被凸顯出來,這就使得時機成熟時的進一步修法成為必要。
在保障人權事業(yè)上,我們的新刑訴絕不是盡頭。
參考文獻
[1]龍宗智: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半年初判,載《清華法學》2013.5期。
[2]顧培東:中國法治的自主型進路,載《法學研究》20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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