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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德國民法法律行為理論對中國的影響論文
在《德國民法典》中,法律行為內容的有效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類型、不能違反禁止性條款,不能違背善良風俗,這是法典中明確要求的,也是經過實踐的錘煉留下的精髓,但是我國《民法通則》也能自成一說。文中主要以法律行為內容有效性這個切入點,對比了德國民法和我國民法在對待法律行為內容這個具體問題上的態度以及背后所牽涉到的法律文化,并討論出《德國民法典》對我國民法未來的發展有怎樣的借鑒作用。
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德國的成文法造詣無疑是令人驚艷的,而《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不僅給歐洲各國的民法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也給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提供了模式化的可借鑒成果。
一、讀此書的收獲
(一)讀《德國民法通論》,可以了解比較法學的重要性。縱使學習16門核心課程,基本上了解了我國法律體系,但是對于外國的法律知之甚少。在我國各部門法中,民法的發展是勢頭最好、最成熟的,蓋因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聯系緊密,所以需求甚篤。然而我國民法借鑒德國民法尤為深刻,并且在不久的將來,還會將德國民法中未引進的法律術語和法律知識加以討論并有選擇地移植到我國民法范疇中。《德國民法典》經過歷史的沉淀,留下了精髓,我國能運用比較法學這一研究方法從中對比出差異,從而找到適合我國民法發展的途徑,是受益無窮的。
(二)讀此書,更能感知民法法典化的迫切性。我國民法領域一直在籌備法典,以期待民法的進一步發展。《德國民法典》中民法領域各方面法律法規都是內容系統、聯系緊密、邏輯清晰的,對于民事活動和民事權利救濟都有著全面的理論和實踐意義,這是中國民法目前所不能達到的高度,值得借鑒。
(三)學習法學,就應該思維活躍,不能在字里行間的固有方圓中,可以跳出思維桎梏或者換個思考角度。法律條文往往惜字成金,如果思維僵硬,就不能深刻理解。如《德國民法典》第134條:“本法無其他規定時,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完全無效。”這條因為規定明確,很少被人注意,但這條規定需要對照法律的每一個具體的禁止規定,看它所規定的具體情況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這在一定程度上,此條文帶有一定指導性,并涉及到很多條文,稍有忽略就會被遺忘,對于學習法學,尤為不利。
二、此書二十二章的顯著觀點
讀《對有效法律行為內容的要求》這一章,主要內容是十分系統化和細致化的闡述有效的法律行為在內容上應該達到什么要求。根據聯邦德國的法律,對法律行為內容的要求,在特定的司法領域,首先是要求法律行為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類型,才能被看作是有效的法律行為;然后,當事人就法律行為內容進行協商時,不能違反相關的強制性條款,即法律中規定的抽象或者具體的法律禁止行為;最后,適用于整個民法領域的司法自治不能超過一定的界限,即不能違反“善良風俗”。
三、對我國理論立法的影響
(一)為了解決我國民法立法的層次不清、內容重疊和矛盾問題,民法的法典化勢在必行。成文法國家的民法法典化是不可阻擋的,也是符合歷史潮流的,這是與判例法國家本質上的不同。試想,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和文獻不加以系統和邏輯地歸類整合,就沒有適用和參照的意義。我國的法典化進程緩慢有其歷史原因,即中國古代本土法律民刑不分,制定統一的民法典需要徐徐圖之;也有現實原因,早年對于俄國和德國法律的借鑒和篩選,最后結合本土的實際情況,總需要一個社會適應過程。德國民法典從制定到今天,橫跨世紀,仍然占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這是民法發展到極致和頂峰的作用,也是我國民法未來發展的目標。
(二)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要有現實性和超前性。現實性是指民法的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緊跟社會潮流,不能落后于社會的發展;而超前性不是具體法律法規的未卜先知,而是法律的基本構架和和基本規范要盡量科學,經得起適用和檢驗。德國民法典主要框架是人法、物權法、債的關系法和家庭法、繼承法,涵蓋了民法的主要內容,即使有改動也不會是大范圍的體系變動,只是法律內部具體規范的修改。我國民法主要以《民法通則》為基礎,有《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等單行法為補充,為未來的民法法典制定奠定了基礎。
(三)關于我國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的概念。在德國民法中,法律行為專指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我國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由德國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演化而來的,因此二者有一致的內涵;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有兩層意思:第一是潛在合法有效之含義,為了分離出無效的法律行為,我國獨創了民事行為這一詞匯。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就是指有效的民事行為。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則與民事法律行為是同位概念,共同包含在民事行為中。第二則用以區分不同部門法的法律行為,如行政法律行為,而從這個含義上說,民事行為中所包含的無效的法律行為,也屬于民事法律行為,這與第一層含義得出的結果相矛盾,故而,造成了諸多理解上的混亂,給法律學習和研究都帶來不便。我國民法應該參照德國民法,制定統一概念,用詞科學嚴謹,達到更加和諧的效果。
四、對我司法實踐的影響
就本章而言,具體討論民法中法律行為內容有效性,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之規定,我國民法法律行為內容有效主要體現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德國民法在法律行為內容有效性方面與我國民法有著很多相同的地方,只是內容更加細化,更加有層次性。我國民法應該具體在單行法中列出法律的禁止性條款,使得民法條文更加有明確性和易適用性,也可以借鑒臺灣民法,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法律行為內容的確定和可能。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要全面考慮法律行為內容有效的要件,在實踐中探索完善,力求符合我國法律文化和司法運用。
五、結語
我國的民法典一直是呼之欲出的狀態,作為民法典的鼻祖,《德國民法典》的多種科學理論和前人嘔心瀝血總結出的寶貴經驗,總是能給我國的民法法典化以源源不斷的啟發。我國民法的思想和精神受德國民法文化影響甚大,不光是法律行為理論,還有物權行為、債法改革等等,原因不僅是因為《德國民法典》本身是臻至化境的,也是因為我國的在法律移植過程中找到了與本土國情相契合的切入點,未來我國的民法發展將會更加進步和完善,前景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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