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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訴人應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庭審質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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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新刑事訴訟法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提出新的要求,公訴人應勇敢面對挑戰,制定新的庭審質證策略以履行好法定職責。
論文關鍵詞 質證模式 公訴挑戰 庭審策略
質證,從廣義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辨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辯駁等形式,從而對法官的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說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從狹義上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質證所出示的證據進行的對質、核實等活動。” 刑事質證的過程就是控辯雙方確定證據資格的證據遴選過程,即控辯雙方通過質證從對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圍繞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借助邏輯思維和法律推理,迅速指出對方向法庭出示證據的矛盾和片面之處,達到排除對方證據、采納己方證據的目的。刑事質證的主要方式是言詞應答,但并不限于言詞應答。從刑事質證的手段上分,刑事質證的方式除去交叉詢問外,還有對質、質疑、辨認、宣讀、說明和辯論等。
一、現有質證模式的博弈
英美法系的控辯對抗式質證程序注重控辯雙方在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法官完全處于中立,有完備的技術規則來規制、使控辯雙方均處于復雜的規制指導之下。但隨之帶來的問題則是訴訟效率較低,被告人對律師的依賴性較強,案件的審判結果容易依賴于律師的水平高低,不利于完全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實現司法公正的效果有待加強。 大陸法系的法官糾問式質證程序注重發揮法官的積極作用,法官有義務依職權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控辯雙方的作用僅僅是法官職能作用的補充。這種由法官主持的糾問式的模式,帶來的結果是訴訟效率較高,但另一方面限制了控辯雙方的職能發揮,法官易受檢方觀點影響,存在職能重疊的質疑,同樣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兩種質證模式各有優劣,逐步出現了互相吸收、互相借鑒,相互融合的趨勢,混合質證模式應運而生。大陸法系反思法官糾問制度的不足,積極引進交叉詢問制度,英美法系則注重了法官職權作用的意義,加強了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控制權。
我國的質證制度應在充分借鑒兩大質證模式的基礎上,充分結合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對質證制度加以調整和完善。通過不斷發揮當庭質證的效能,真正做到有證舉在庭上,有理講在庭上,事實查清在庭上,是非責任分清在庭上。既使當事人清楚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從而減少上訴和申訴,又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置于旁聽群眾和當事人的監督之下,增強審判的透明度,提高審判的公正性。
二、公訴人面臨的新挑戰
(一)公訴人承擔排除非法證據的三重責任
新刑訴法第57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非法證據排除的庭審調查舉證責任由出庭公訴人行使。在這個訴訟過程當中,公訴人應承擔三方面責任:一是出庭支持公訴,在庭審中對非法證據進行甄別排除;二是根據法官的要求補正完善瑕疵證據,或作出合理解釋;三是對非法證據進行庭前審查,根據法定職權對非法證據直接排除,并直接認定偵查活動是否違法,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三重責任系于一身,迫使公訴人必需轉變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積極應對非法證據的庭審調查。
(二)證人出庭作證需要公訴人提高庭審掌控能力
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受中國傳統的中庸思想影響,許多證人抱著“不愿意得罪人”、“害怕打擊報復”等觀念不愿出庭作證。證人證言一般由公訴人宣讀,質證過程被簡化為法官詢問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但新規定確定證人出庭制度,使交叉詢問機制真正施行,證人暴露在被告人和公眾面前,控辯雙方對證人輪番詢問,證人與被告人當庭對質,在缺乏準備的情況下,證人庭審證言將變幻莫測。證人證言出現庭前、庭后相互矛盾,或證人誠信受到法官質疑等。這無疑對公訴人庭審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戰。
(三)控辯對抗增強對出庭公訴水平提出高要求
新刑訴法將委托辯護時間提前到偵查期間,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就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律師會見不需要經過審批。這些規定增強了辯控雙方的對抗性和針對性,增大了公訴工作的難度。特別是針對一些證據較為薄弱的案件,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全面閱卷,知悉了案件的全部證據及全案的證據弱點、薄弱環節,律師受利益驅動,故意提供虛偽證據或者“點撥”犯罪嫌疑人如何規避法律懲罰的情況難以避免。新的刑事辯護制度對公訴人員審查案件的能力和出庭公訴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公訴機關要承擔非法證據存疑的不利后果
新刑訴法第58規定“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公訴案件庭審中,公訴人承擔證明犯罪的舉證責任。而辯護律師只要對相關證據提出合理質疑即可。辯護律師將會更注意并放大程序和證據上的細節問題,圍繞取證程序違法,證據不具備客觀、真實、合法性,運用控方證據矛盾,指出控方的證據體系本身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進行辯護,并將有法律依據實際運用“證據規定”而要求排除非法證據。如果合理質疑不能被及時排查,因而得不出唯一性結論,案件就存在疑罪從無的可能,法庭就有可能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由此看來,公訴人要履行的證明義務將更加繁重、證明標準將更加嚴苛。
三、應對新挑戰的庭審質證策略
(一)認真做好庭前審查,充分溝通辯方辯點,詳細制作出庭預案
1.為了使案件在庭審時盡可能不出現意外,公訴人應當在庭前仔細審閱案件的全部事實證據、充分聆聽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耐心觀看相關的全程錄音錄像,一旦發現有非法的言詞證據或實物證據,應主動通過合適的程序予以排除。避免在庭審時辯方針對非法證據突襲而措手不及。
2.公訴人要抓住庭前會議時機,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發現律師庭審辯點,及時調整和變通庭審策略,通過對庭前意見交換程序的充分適用,為庭審工作順利進行做好準備。
3.出庭前,公訴人要在吃透案卷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熟記定案的法律依據、理論依據、事實依據、邏輯依據,詳細制作出庭預案。對要求證人出庭接受質證的案件,要在如何保證出庭證人講真話,如何保證證據客觀、真實、穩定,如何適度把握出庭證人的范圍等方面下功夫。對提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案件,要幫助偵查人員應對出庭,積極與法院溝通協調,取得共識,通過充分準備確保庭審效果。
(二)庭審時針對不同情況,有的放矢
1.言詞證據質證策略。新刑事訴訟法對于非法言詞證據采取了的是強制性排除規則。以證人證言為例,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強制性排除規則主要適用于四種“非法證言”。首先,對于偵查人員“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其次,對于“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再次,對于那些“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書面證言”;最后,“詢問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而沒有提供的”,以上四種非法證言法官都應當無條件地予以排除。
除此之外,就應屬于“瑕疵證言”,主要體現在程序性的瑕疵方面。公訴人在庭審中應針對辯護律師提出非法言詞證據的類型,采取不同的質證策略。對于適用強制性排除規則的非法言詞證據,應重點核實非法事由是否真實存在,必要時應申請法庭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特別是涉及偵查人員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應盡量鼓勵偵查人員出庭與被告人對質,經過法庭的充分質證,查清事實,還原真相。而針對辯護律師提出言詞證據存在瑕疵的情形,則將質證重點放在該瑕疵證據的真實性及能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具有證明力等方面,從而使法官內心確信該證據是客觀真實的,只是取證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同時應做好偵查機關和法官之間的溝通橋梁,通過及時程序補正或作出合理說明,說服法官采納補正完善后的瑕疵證據。
2.實物證據質證策略
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偵查人員非法獲取的物證、書證適用的是“自由裁量的排除規則”。物證、書證質證的基本方式仍然是交叉詢問。公訴人要做的就是,對實物證據的來源、提取、收集、儲存等一系列保管鏈條,給出清晰的解釋和說明,以消除法官有關該證據是否被偽造、變造的質疑。公訴人必須與偵查人員充分溝通,共同對物證保全進行甄別,為偵查人員成功參與庭審質證提供足夠幫助。通過偵查人員對物證保全中存在的瑕疵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來完善物證。特別應注意的是,對物證保管鏈條都能夠作出充分的說明,以排除法官的質疑。但必須明確的是:對于物證來源無法證明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因為沒有相關證據證實物證的來源,就無法證實物證與案件的關聯性,其真實性受到質疑,必須予以排除。這是由物證依賴性這一特性所決定的。
3.瑕疵證據質證策略
“瑕疵證據”大多屬于偵查人員通過輕微違法的方式所獲得的證據。瑕疵證據適用的是“可補正的排除規則”。公訴人發現瑕疵證據,應根據存在的瑕疵,積極引導、督促偵查人員進行補正,或者給出合理的解釋或說明,并對偵查人員的瑕疵補正情況進行審查。偵查人員對于瑕疵證據應當作出必要的補充和糾正。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對證據筆錄進行增加、刪除或者修正;二是重新采取偵查行為。在確認偵查人員程序補正成功之后,及時申請恢復法庭審理程序,必要情況下應當申請法官責令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對瑕疵證據的補正過程和結果當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
(三)庭審后加強與法官溝通,在監督與配合中妥善處理非法證據
庭審后,一要加強對案件的跟蹤,及時與法官溝通,確保對瑕疵證據進行成功補正。如果經過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仍然呈現非法證據存疑情況,則在與法官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及時將案件撤回起訴,并依法對非法證據進行處理。二是加強對已判案件的法律監督。通過對起訴書、量刑建議書、判決書文書審查,進行比較分析,對案件判決畸輕畸重,或不應當排除而錯誤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應依法提請抗訴。對部分事實或證據認定錯誤,法條理解錯誤,但又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應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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