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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債權的保護論文
物權法對債權的保護論文【1】
摘 要:物權法不僅對物權進行了保護,而且對債權也進行了保護。
對債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預告登記制度、抵押權制度和留置權制度之中。
關鍵詞:物權法;債權;債權的保護
物權法是民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支撐性法律,是確認和調整財產關系的基礎性法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
物權法除了對物權歸屬問題進行規定外,還通過有關規定保障了債權的順利實現。
本文主要從這幾個方面來說明物權法保護債權實現。
一、預告登記制度
《物權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或者其他不動產變動的協議,權利人即希望取得不動產物權的一方,可以對義務人即有義務幫助權利人取得該物權的另一方提出按照協議辦理預告登記的要求,來保證將來能夠實現對該不動產的物權。
辦理完預告登記的義務人,只有經過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才能處分不動產,從而使不動產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條件實現時,權利人享有基于協議內容要求義務人辦理物權變動登記的權利,而不是直接享有對該不動產的物權;義務人履行義務有瑕疵的,義務人對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一個物上可以設立多個不受時間先后和數額差別限制的債權。
這些債權都有平等的法律效力,債權人都享有平等的、不存在優先問題的受償權。
物權是絕對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債權是相對權,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經過預告登記的協議,就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比其他債權請求權多了優先效力,從而保護了已經預告登記的請求權。
例如:商品房預售過程中,先購房人可以通過預告登記防止開發商違反協議約定將商品房出售給比先購房人出價更高的第三人。
并且預告登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數賣,保護了買房人的合法利益,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預告登記限制了債務人處分不動產的權利范圍,使得債權人仍可以在債務人違反約定的義務進行處分后主張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抵押權制度對債權的保護
(一)抵押財產轉讓的限制
除了受讓人愿意代為清償債務外,只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債務人轉讓行為才有效。
當然,抵押權既不能單獨轉讓,也不能作為其他債權進行擔保。
這說明抵押權除了具有從屬性外,還具有相對獨立性。
對抵押權相對獨立性的承認,給抵押權的流通留有一定的空間,也為債權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抵押財產價值的保全
抵押財產價值的減少是由于抵押人的行為造成的,抵押權人既可以對債務人提出恢復抵押財產價值的要求,也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與已經減少的財產價值差不多的擔保。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有關恢復或提供擔保義務的,那么抵押權人就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債務。
對于其他不是由于抵押人的行為造成的財產損毀問題,抵押權人有權對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物上代位金主張優先受償。
即使擔保的實現期限沒有到,也有權主張對保險金等的提存。
這樣給予了抵押權人對因擔保財產毀損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享有優先受償或者提存的權利,能夠更加有效地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
當然,此時原抵押財產仍應當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既有權利對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進行變更,也有權利對抵押權進行放棄,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變更抵押權的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
但是變更了抵押權順位的債權人,在經過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后,就可以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效力。
如果債務人用來設立抵押權的財產是債務人自己的,那么除非擔保人單方允諾仍然提供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可以在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放棄抵押權等喪失了優先受償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如果協議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其他債權人就有了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協議的權利。
債權人在通過協議的方式實現抵押權時,應當注意協議內容中有關交易對手的選定、抵押物的價值認定、處置程序等不存在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否則可能面臨被其他債權人撤銷的風險。
同時,債權人也應關注,在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處置抵押物時,是否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以便及時主張撤銷權。
(四)買賣不破租賃。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抵押給他人,對于原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且要求實現抵押權。
在民法中,承租權是債權,所有權、抵押權是物權。
買賣不破租賃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障了債權。
(五)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競合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在同一債權關系中債務人既提供了保證人又提供了擔保物,基于意思自治,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有瑕疵或者發生當事人協議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務人有義務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約定的內容有重大瑕疵,那么就需要對擔保物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還是第三人提供的進行區分。
如果擔保物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債權人應當對該物享有優先實現債權的權利;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對該物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這就給了債權人要求代償的選擇權,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實現。
三、留置權制度對債權的保護
根據物權法對于留置權的規定,債權人應當留置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企業間的留置除外。
其中,同一法律關系要求債務人請求返還標的物的權利與債權人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是同一的,即要求被留置的動產和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是為了嚴格限制可以留置的動產范圍,預防債權人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而任意處分該動產,也可以達到督促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的目的。
企業之間留置不需要在同一法律關系中,是出于對商事活動交往的考慮。
企業間的交易之所以很頻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交易需要依靠商業信用來維持。
如果嚴格按照留置必須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的話, 就會減少交易效率,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阻礙經濟的快速發展。
所以企業之間留置的可以不是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財產,這樣有利的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可以說行使留置權是為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
參考文獻
[1]戴楊,魏海平,呂茂春.解讀《物權法》對銀行債權擔保的影響[J].現代金融.2007.6.
[2]阮小青.我國物權法中對擔保法的補充、修改和完善.法制在線.
[3]鄧崢波,何瑤,王山石.聚焦《物權法》擔保物權制度對銀行債權的保護[J].特區經濟.2007.5
[4]楊梓.物權法對擔保物權制度的補充與完善[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2.
[5]陳上海,陳皓,朱建山.論物權優先力和債權優先權制度之間的關系[J].法制與社會.2008.10.
占有的物權法保護【2】
[摘 要]占有的保護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內容之一。
本文引入對占有保護的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對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請求權的除斥期間作了較為全面的說明與分析,勾畫出占有物權法保護具體規定的大致輪廓。
[關鍵詞]占有 自力救濟 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保護是占有制度的核心問題。
按照近代各國的民法,占有的保護,可分為物權法上的保護,和債權法上的保護兩種。
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濟與占有保護請求權,后者包括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文僅就占有的物權法保護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權法保護的大致輪廓。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指由權利人自己或其輔助人,以強制力保護其權利,而排除現實權利障礙的行為。
通常情況下,權利的實現或回復必須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訴諸私力。
但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而來不及尋求國家有關機關的幫助,并且此后權利將不能實現或者實現有困難時,法律允許權利人以私力救濟。
占有雖然不是權利,但是也應當適用這個原則。
占有制度以保護現有的占有狀態為宗旨。
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險時,占有人雖然可以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的幫助,但是在他人對占有人僅僅造成一時的妨害情形,通過訴訟程序并不經濟;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險時,尋求公力救濟可能為時以晚。
因此允許占有人以自力進行防御更為妥當。
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無權占有人,常因證明的困難而不能獲得公力保護手段的的救濟。
這也不利于對占有人利益的保護。
在近代各國的法制上,德國、瑞士及我國臺民法就自力救濟都有明文規定。
可是在《物權法(草案中)》卻沒有關于自力救濟的規定。
我認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類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內,以自己的力量,實現對占有的救濟。
從占有作為一種需要保護的事實來看,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一樣是必須的,只有這樣保護才是完整的。
對于民事權利,當沒有完善的正當防衛和自助行為規定提供救濟時,占有私力救濟可以作為保護的補充辦法。
這種救濟權包括兩種,即占有防御權與占有物取回權。
占有防御權,指占有人對于侵奪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為,可以以己力防御。
應當注意的是惡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的占有人,雖然也有占有防御權,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過侵奪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那么對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輔助人的就地或者追蹤取回,就不能夠行使占有防御權,從而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
占有物取回權,指占有物被侵奪后,占有人可以即時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的權利。
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權時,一定要注意時間上的限制:對于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對于不動產,則應在占有物被侵奪時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何時知之,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超過了時間限制,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狀態就會驅于穩定而形成新的社會秩序。
二、占有保護請求權
(一) 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的關系
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都有保護物權的功能。
但兩者并不是同一性質的請求權,其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占有保護請求權旨在保護占有,以占有人為請求權主體;而物權請求權,旨在保護所有權,以所有權人為請求權主體。
其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占有物被侵奪為要件,而物權請求權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其三,占有之保護貴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簡便,故其大都適用簡易程序;而物權請求權,于訴訟上行使時,原則上以一般訴訟程序為之。
其四,占有保護請求權與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的目的與效力不同。
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較為有利。
但因物權請求權屬于終局、確定性保護的請求權,主張此項請求權通常較占有保護請求權更為有力。[1]
其五,占有保護請求權不僅適用消滅時效,而且適用短期消滅時效,通常為一年;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實用消滅時效(包括訴訟時效),或適用長期消滅時效。
例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94條和第195條規定,物上請求權的時效為30年。
根據《日本民法典》第167條規定,物上請求權的時效為20年。
物權請求權與占有保護請求權可以發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兩項請求權并存于當事人雙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兩項請求權分屬于當事人雙方。
在前者,臺灣通說認為,請求權人可以將此二項請求權合并,一同提起訴訟,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訴訟。
[2]筆者認為,合并起訴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并起訴難以確定訴因。
在合并起訴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權請求權還是占有保護請求權提起訴訟,并不明確,這會給法院審查起訴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第二,不利于原告舉證責任的確定和被告抗辯事由的選擇。
原告的舉證責任已如前述,此僅就被告的抗辯事由略加說明。
若原告基于物權請求權提起訴訟,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為物權人而為抗辯。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護請求權提起訴訟,則被告不得以原告非為物權人而為抗辯;第三,會帶來訴訟程序選擇上的困難。
如前所述,物權請求權的行使適用通常程序,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適用簡易程序,如果不能確定請求權人行使的是物權請求權還是占有保護請求權,則不能確定應適用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筆者認為,合理的做法應當是要求原告選擇其一,提起訴訟,以達簡化之目的;在后者,當事人既可以相互提起訴訟,被告亦可以反訴的方式為之,均無不可。
(二)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內容
占有保護請求權又包括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下面將一一詳述。
1、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奪時,可以請求返還其占有物,稱為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它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奪為要件,比如占有的動產被搶被盜、不動產的被霸占等:以有外表可見的積極行動為必要。
因此,借用人于借用期屆滿后,不將借用物返還的,非侵奪出借人之占有;風吹衣服飛入鄰地,鄰人拾取占有,非侵奪占有;物已遺失,被拾得人占為己有,也非占有被侵奪。
[3]而且如果因為占有人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即使存在欺脅迫,也不享有該項權利。
一般認為,以占有被侵奪為由而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僅占有人始得行使次項權利。
此謂占有人,除直接占有人外,尚包括間接占有人,其有無本權,在所不問。
[4]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理,即使侵奪占有物者對于該物有實體上的權利,比如所有人或者出租人,占有人仍然可以以占有物被侵奪為由,請求返還。
請求返還的內容,是在有物理上或者法律上的返還的可能時,回復原有的狀態。
如果毀損滅失而無法回復的,應按照侵權責任的規定進行賠償。
2、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
占有被妨害時,占有人得、可以請求除去其妨害,稱為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
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奪以外的方法妨礙占有人管領其物。
占有之妨害,占有人并未喪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過是對占有人現實的占有狀態加以妨害。
比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鄰居堆放雜物,就是占有之妨害。
王澤鑒先生將妨害人分為行為妨害人和狀態妨害人,即“因其行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許妨害占有狀態存在之人”。
[5]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聲妨害,是行為妨害人,而甲是狀態妨害人,兩人都可以成為相對人。
作者認為這種擴大妨害人理解的分類有其合理性,但是應該注意,私力救濟的防御權行使時狀態妨害及行為人不是防御的對象。
占有輔助人雖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對象但不是該項請求權的相對人。
該請求權的行使,可能與相鄰權的法律效果競合。
3、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時,占有人得請求防止其妨害,稱為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指占有人之占有物將來有被妨害的危險。
但究竟有無此危險,非依占有人的主觀意思認定,而應就具體的事實,依一般社會觀念,客觀的判斷。
比如鄰地的圍墻因為地震,可能倒塌,有妨害占有人所占有的土地的危險,就屬于占有有被妨害之虞。
在《物權法(草案)》第296條,規定了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
但是沒有涉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出于對占有保護的嚴密,應當加上。
另外,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在一款中訂立顯得有一些不倫不類:前者是占有債權法上的保護,而后者是物權法上的保護,所以應當另立一款。
(三)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占有的侵害經過一定的期間后已形成穩定狀態,如果占有隨時都可獲得保護,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和平,不符合占有制度的宗旨。
私力救濟要求即時進行,占有保護請求權則有法律擬制期間的限制。
各國法律規定了請求權行使的一定期間,如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63條規定為1年。
期間經過后占有保護請求權消滅,而依照本權或侵權責任制度還可繼續行使的相應權利不受影響。
期間作用的發揮,是以請求權行使時請求的對象仍然存在為前提。
如果期間屆滿之前占有物物理上和法律上回復不能、占有妨害和妨害的危險因各種原因已經消除,則請求權即行消滅,此時沒有期間問題。
通說認為這一期間是屬于除斥期間。
之所以“被稱為除斥期間,是因為對于以事實上的管領為核心的占有權,像通常的物權那樣認可長時期有物上請求權是不妥當的。”[6]德國民法第864條2項規定:“自受暴力侵害后經過1年而消滅”。中國臺灣地區民法有“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之后,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期間起算時點、消滅的權利種類、能否中斷中止等是區別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關鍵。
從該類請求權保護占有的及時性和暫時性等上看,理解為除斥期間較為合理。
我國《物權法(草案)》雖然也有占有請求權除斥期間的規定,但是它不僅不恰當地排除了防止妨害危險請求權的期間適用,而且沒有根據侵奪、妨害、妨害危險對現占有秩序和侵害后占有形成狀態的影響力不同去規定不同的期限,應該作出適當的修改。
三、設立占有保護制度的意義
如果通過保護物權和債權就可以保護占有,那么就沒有必要單獨確立占有制度。
而現實中,對于物權與債權的保護并不能完全實現對占有的保護,因此有必要通過占有來保護物權及債權等法律關系中占有人的利益。
首先,有利于對物權基礎的占有進行保護。
第一,充分保護他物權人的需要。
因為他物權人不享有所有權,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根據所有權而只能根據合法占有提出請求和訴訟,因此有必要確立對占有的保護制度,從而為他物權人提供更充分的保護。
有這樣一個案例:甲的自行車被乙竊取,如果說乙在使用的過程中恰好被甲認出,甲能否自行取回該車呢?從權利的角度出發,甲作為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遠遠高于乙,但甲不能以此為理由強行取回自行車。
乙對自行車的占有狀態一旦形成,任何人包括該自行車的原所有人都不能借助私力干擾。
由此可見,占有制度對占有人的保護就是對原所有人私力救濟的否定和排除,是對占有狀態下形成的社會秩序的保護下,本權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對本權的完全否定。
這是因為所有權人因為失去了對物的占有,無法公示其所有權,故在此不能對抗占有人。
第二,出于間接保護所有權人的需要。
對于抵押權人、用益權人等他物權人而言,他們在按照所有人的意思進行占有物的同時,也注重對物的管領和使用,在這種情形下,對非所有人占有的保護實際上起到了對所有人的權益進行間接保護的作用。
追究在民法中除了對所有權本身規定專門的訴訟加以保護外,還賦予所有人利用占有人之訴來保護對物的事實管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根據對物的事實管領的證據來保護物權要比根據享有所有權的證據來保護物權更容易些。
也就是說, 在確立了占有制度后,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選擇所有人之訴或占有人之訴來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加強對所有權人的保護所必要的。
其次,有利于對債權基礎的占有進行保護。
在現代社會,社會的物質財富高速流轉,財物脫離其所有人而為他人占有已成為普遍現象。
雖然通過法律行為取得的對于他人財產的合法占有可以得到債權法上的保護,但由于債權的相對性,其保護功能相對較弱。
對具有債權基礎的占有的保護而言,通過債法上的請求權保護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依據合同進行的占有是十分必要的,但這種保護方法是不夠的。
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當事人的占有,很難通過債的方法對其進行保護。
我國目前這一類問題也存在較多,如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集體的山林、果園等,在其占有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時,根據承包合同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是不可能的。
因此,必須要建立占有制度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根據占有所產生的占有權可以對抗第三人,這樣,在占有受到第三人侵害時,占有人就可以本于占有權而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可見,占有制度和債權互相配合,能夠完整地、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書目:
[1] 王澤鑒《民法物權(二)用益物權。
占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版
[2] 謝在全 《民法物權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3] 姚瑞光 《民法物權》 臺北海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1995年版
[4] 梁慧星、陳華彬著 《物權法論》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5] 同[1]
[6] 田山明輝 《物權法》陸慶勝譯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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